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全校共同及通識教育課程修課辦法
105年5月17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中心業務會議訂定
105年6月15日104學年度第7次教務會議通過
民國107年06月05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業務會議修正
民國107年6月20日本校106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
民國110年04月15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業務會議修正
110年5月5日109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112年05月04日
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院級課程委員會議修正
112年5月31日11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
一、 「國立暨南國際大學」(以下簡稱本校)為維護本校學生之學習與受教權益,依據本校共同及通識教育課程架構,訂定「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全校共同及通識教育課程修課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二、 自110學年度起入學學士班學生適用本辦法,學生須於本校修業期限內修習共同課程15學分以及通識領域課程至少16學分,共計31學分。
三、 共同課程:含英文、「中文思辨與表達一:閱讀書寫」、「中文思辨與表達二:多元應用」/僑外生華語文、服務學習、大一體育、特色運動及通識講座,計15學分。
四、 共同選修:含第二外語、進階語文、東南亞語言及其他選修。
五、 領域課程:分為人文、社會、自然以及特色通識等四大領域,至少16學分(得跨主領域認抵,至多4學分)。
六、 通識領域課程如與各學系或學位學程之專業課程性質相近,必須排除部分學系或學位學程學生修習時,應於課程大綱中載明。各領域課程可否列為各學系或學位學程專業選修課程,由各學系或學位學程認定之。
七、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。